星期一, 4月 16, 2007

[生活教育]少年法律專欄

冒名寫信罵人 罪上加罪
傳播足以毀損亞婷名譽的事情。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規定:「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」
法律特別規定,用寫信或畫圖的方式毀損他人的名譽,對他人名譽的殺傷力更強,罪責當然比一般的口頭謾罵更重。依照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規定:「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」刑度等於加重了兩倍。
方婕和莉芳冒用姵如名字寫信罵人,企圖嫁禍給姵如,這麼做可能對姵如造成傷害,觸犯「偽造私文書罪」。依照刑法第二百十條規定:「偽造、變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

毀損校內公物 非小事
破壞教室桌椅、門窗或其他同學物品的舉動,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「毀損罪」規定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以外;而破壞他人的物品,就是對他人財產權的侵害;依照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:「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」也就是說財產權被侵害的同學,可以請求損害賠償。

開玩笑要節制 造成遺憾悔莫及
故意損害他人的身體或是健康者,都可能觸犯「傷害罪」。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:「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」
「毀損罪」。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:「毀棄、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」

成立加入幫派都有罪
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 第一項
  
  發起、主持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;參與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
恐嚇偷竊取財不應當
小傑為了籌措上網咖的費用,竟然恐嚇瘦小的阿宏,不給錢就要打他,使阿宏心生畏懼,偷錢給小傑;小傑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的「恐嚇取財罪」,依法可處六月以上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
  阿宏因為害怕遭小傑毆打,只好偷父母和姑姑的錢,雖然情有可原,但是這種行為仍然構成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的「竊盜罪」,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
觸犯強盜罪 至少坐牢五年
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、第二項分別規定: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強暴、脅迫、藥劑、催眠術或他法,致使不能抗拒,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,為強盜罪,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」

教唆他人傷害 同樣有罪
這樣的行為已經構成「傷害罪」的「共同正犯」,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:「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

對人毛手毛腳 小心吃官司
觸犯「性騷擾防治法」第二十五條:「意圖性騷擾,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、擁抱或觸摸其臀部、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。」
 
  現代社會每個人都應該學習去尊重別人,不管是種族、性別、身體等,這才是身為現代公民的基本素養。

新丐幫騙取金錢 是詐欺行為
小朱向路人要得的金錢雖然不是偷搶得來的,但是他謊稱身無分文無法搭車回家,希望對方可以先借一些錢給他,等他回家後再歸還。小朱傳達和事實不符的訊息給路人,路人因為錯誤認知而把金錢給小朱,小朱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: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」因此,小朱可能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這樣做是不是很划不來?

偷竊的事做不得
依照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: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罪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」

真正的義氣
小雄,因為和小毛在球場上發生一些小爭執,就萌生歹意,埋伏在小毛回家的途中,趁小毛防備不及的時候,用球棒將小毛打傷。這種行為已構成刑法上的「普通傷害罪」,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,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
出言恐嚇當心坐牢
文剛卻選擇不正當的手段,語帶威脅對小玲說:「如果不跟他在一起,就放火燒死小玲全家。」使小玲心生畏懼。依刑法第三百○五條:「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,恐嚇他人致生命危害於安全者,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」

調皮搗蛋惡作劇小心闖大禍
案例中,喜歡惡作劇的小伸和阿則,為了讓小振出糗,而事前共同策畫,在小振經過兩人坐位時故意伸出腳絆住小振,使小振因為重心不穩摔跤。
  由於兩人在做出這種行為時就應該會知道,這種舉動將會造成小振摔傷,卻仍然執意要這麼做。依據刑法第二十八條及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,兩人應為「傷害罪之共同正犯」,而依前述規定,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如果因此造成小振重傷的話,可處三年以上、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又萬一不幸造成小振死亡,更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值得我們引以為戒。


英雄還是狗熊?談聚眾鬥毆罪
校園裡偶爾發生集體械鬥,這是青少年血氣方剛,不懂得控制脾氣,習慣以暴力解決問題。這種行為觸犯了刑法的「聚眾鬥毆罪」。
 
  聚眾鬥毆的意思,就是聚集很多人打群架,互相「傷害」。如果以「殺人」的意思聚眾滋事,那是殺人罪,行為人應分別依殺人罪的共同正犯、幫助犯論罪、處罰,可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 
  鬥毆結果必須導致有人重傷或死亡才適用本罪處罰;如果是輕傷,那麼依輕傷害罪的「共犯論罪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 
  我國聚眾鬥毆罪將行為人區分「下手實施傷害者」和「在場助勢者」,分別處罰。
 
  下手實施傷害者,直接依照傷害罪其他法條,個別判斷成立的是傷害致重傷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傷害致死或重傷害致死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等罪。
 
  在場助勢者,也就是說沒有下手參加打鬥,只在一旁吶喊助陣的人,如果沒有正當防衛情事,就依本罪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本罪與傷害罪不同的是,法官不能判拘役或罰金。